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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积极应对全球多轮疫情流行的冲击,最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积极成果。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抓好疫情防控和优化调整措施的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一些地区的疫情还有一定规模。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适应病毒快速传播特点,以快制快,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集中力量打好重点地区疫情歼灭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而是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做好优化调整措施实施中的有序工作衔接,把握关键环节,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应对,确保疫情风险总体可控。   (一)关于风险人员管控。各地要严格做好集中隔离点的管理,避免隔离点交叉感染。指导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在居家隔离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仍实行集中隔离。要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作业期间的闭环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工作期间感染。指导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立即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各地在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定高风险区并对外发布。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   (三)关于外防输入措施的调整。各地要做好集中隔离资源储备,规范设置集中隔离点并严格实施管理。加强入境人员居家隔离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内外方和中方人员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个人防护、核酸检测等要求,严防“破环”。对核酸检测Ct值35—40的入境人员予以进一步甄别,24小时后再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如核酸检测Ct值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落实好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突出抓好政策解读、培训指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避免和消除对措施优化调整的误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疫情的底线。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各级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优化调整工作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义,进行全面部署,细化具体工作要求,深入开展面向各级防控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推动提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联防联控机制、基层防控一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培训、力量统筹和物资保障,有力有序推进防控措施优化调整,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任务。要充分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斗争本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做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看病就医等基本民生服务,尽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坚决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落实不到位,造成防控风险放大,又要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把优化调整的措施抓扎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实际行动体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良好成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2022年11月11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问答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1785.jhtml[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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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zcfg_2/202207/t20220704_6564224.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五、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七、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践行落实公益性,形成综合效应。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精心设计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程序、规则、指标和参数体系,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zcfg_2/202207/t20220720_6768116.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等3项服务能力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等3项服务能力标准的通知   国卫基层函〔202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适应当前疫情防控新形势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及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我们对《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版)》进行了修订,优化调整了部分指标,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等提出新的要求,形成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同时,我们还研究制定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现将3项服务能力标准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供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2年7月16日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89784.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   相关链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附件列表: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88937.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  (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  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  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  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  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  (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  2.婴儿期(3、6、8、12月龄)  (1)检查眼外观。观察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眼部有无分泌物或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6月龄及以后观察有无眼球震颤。  (2)瞬目反射(3月龄时)。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能力。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3)红球试验(3月龄时)。评估婴儿眼睛追随及注视能力。在婴儿眼前20~33cm处,用直径5cm左右的红色小球缓慢移动,重复2~3次。婴儿表现出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为正常。  (4)视物行为观察。通过观察和询问家长,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表现,如3月龄时不与家人对视、对外界反应差,6月龄时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  (5)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6月龄时)。  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8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问询家长,婴儿是否已于6月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龄时为婴儿提供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  红光反射检查:评估瞳孔区视轴上是否存在混浊或占位性病变。采用直接检眼镜,在半暗室内,检查距离约50cm,检眼镜屈光度调至0,照射光斑调至大光斑。在婴儿清醒状态,将光斑同时照射双眼,观察双眼瞳孔区的红色反光。正常应为双眼对称一致的明亮红色反光。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为异常。  眼位检查:筛查婴儿是否存在斜视。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睛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检查双眼角膜反光点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双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评估儿童双眼视力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别遮挡儿童双眼,观察儿童行为反应是否一致。双眼视力对称的儿童,分别遮挡双眼时的反应等同;若一眼对遮挡明显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双眼视力差距较大。  (6)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包括婴儿双眼球大小不一致、结膜充血、眼部有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混浊或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或不圆或双侧不对称、瞳孔区发白、眼球震颤;②瞬目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③红球试验检查结果异常;④视物行为异常;⑤红光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⑥眼位检查偏斜;⑦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  3.幼儿期(18、24、30、36月龄)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婴儿期。增加眼睑有无红肿或肿物,眼睑有无内、外翻,是否倒睫。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婴儿期。询问家长时增加以下内容,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避让障碍物是否迟缓,暗处行走是否困难,有无视物明显歪头或视物过近,有无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行为表现。  (3)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24、36月龄时)。  24、3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告知家长应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幼儿是否已于24、36月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4、36月龄时分别为幼儿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方法同婴儿期。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方法同婴儿期。  屈光筛查:采用屈光筛查仪,开展眼球屈光度筛查,了解幼儿眼球屈光状态,监测远视储备量,早期发现远视、近视、散光、屈光参差、远视储备量不足和弱视等危险因素。若屈光筛查结果异常,但低于高度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转诊指征,应半年后再次复查。  (4)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眼睑内翻或外翻、倒睫等,其他症状同婴儿期;②视物行为异常;③眼位检查偏斜;④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  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24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龄时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4.学龄前儿童(4、5、6岁)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幼儿期。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幼儿期。  (3)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查时,检测距离5米,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遮挡一眼,勿压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上一行即可记录为儿童的视力。以儿童单眼裸眼视力值作为判断视力是否异常的标准。4岁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8(0.6)以上,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9(0.8)以上。  (4)眼位检查、屈光筛查。  4、5、6岁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每年应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儿童是否已于4、5、6岁时接受过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4、5、6岁时为儿童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屈光筛查,方法同幼儿期。  (5)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②视物行为异常;③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④眼位检查偏斜;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4岁。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5岁、6岁。屈光不正:散光>1.50D,远视>+3.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4、5、6岁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5.检查结果异常提示  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结果异常,提示儿童可能存在眼病或引起严重眼病的风险,可能存在远视储备量不足。  (1)眼外观检查异常。若眼睑有缺损,提示为可疑眼睑畸形;上睑下垂,提示可疑动眼神经或提上睑肌先天发育异常或外伤导致;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提示可疑为结膜炎、泪囊炎;角膜混浊,提示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等,可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等;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提示可疑为先天眼部结构畸形;瞳孔区发白,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等;巩膜黄染提示可疑为黄疸;眼球震颤提示可疑视力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提示可能存在眼睑炎症、霰粒肿或麦粒肿;倒睫提示可能存在眼睑内翻。  (2)存在眼病高危因素。提示存在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  (3)光照反应异常。对光照无反应,提示可疑视力异常或失明。  (4)瞬目反射检查异常。婴儿不会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提示可疑近距离视力异常。  (5)红球试验异常。婴儿不能追随及注视红球,提示可疑视力异常。  (6)视物行为异常。提示可能视力或眼位异常。  (7)红光反射检查异常。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  (8)眼位检查异常。提示可能存在斜视,有可能导致弱视。  (9)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参差、弱视等。  (10)屈光筛查异常。①若可疑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配戴眼镜矫正。②若等效球镜度数  (11)视力检查异常。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者为视力低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不正、斜视、弱视、白内障、青光眼及其他眼病。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1~表5),逐步形成儿童眼健康档案。综合分析未见异常的,告知家长后续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发现异常的,指导家长及时带儿童转诊。  (三)健康指导。  每次完成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后,应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健康指导要点详见附件4。  (四)转诊服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尚未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的儿童,以及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附件3表2~表5)及转诊单(见附件5),指导家长及时转诊。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另一联由儿童家长交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以下接诊服务。  (1)对尚未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的儿童,依据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等不同年龄段要求,提供相应检查服务。  6月龄时,提供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3。  24、36月龄时,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根据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4。  4、5、6岁时,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5。  (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异常的儿童,以及在本机构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结合实际,至少开展以下儿童常见眼病诊断、治疗、干预服务。必要时应根据病情及时转诊至上级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诊治。  ①对于眼外观检查异常的患儿,需进一步复查。  对确诊为结膜炎、泪囊炎、眼睑炎症、霰粒肿及麦粒肿等的患儿,应及时控制,防止炎症扩散,促进炎症消退。  对眼部有大量脓性分泌物的情况,考虑可能为化脓性结膜炎,需尽快确诊,及时有效治疗。  对眼外观其他异常,如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眼部结构畸形、黄疸及严重倒睫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②对于存在眼部疾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再次排查可能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有条件的机构应进一步检查。对于出生体重<20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告知家长及时转诊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眼底病变筛查,排除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眼底筛查服务,对已经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的患儿,应告知家长转诊到具备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及时干预和治疗,并定期随访复查,观察视网膜发育情况至视网膜发育成熟。  ③对于瞳孔区发白、光照反应、瞬目反射和红球试验异常及视物行为异常的儿童,进行红光反射检查,检查瞳孔区视轴上的混浊和眼底病变情况。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裂隙灯及眼底检查,进一步确诊。  ④对于眼位检查异常儿童,提示可疑为斜视,应进行专业验光、眼底检查等明确斜视类型,结合斜视类型确定治疗方案。需要手术治疗的斜视类型应将患儿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眼科诊治。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⑤对于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的儿童,可能由于双眼视力不一样导致,提示可疑为屈光参差、弱视或其他眼病,需要进一步诊疗或及时转诊。  ⑥对于视力检查和屈光筛查异常的儿童,进行以下检查。  1)视力检查:对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再次进行视力检查,并结合实际开展专业眼科检查。  2)屈光筛查:对所有儿童再次开展屈光筛查,监测远视储备量情况,排查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  3)散瞳验光:对复查后仍可疑屈光不正或视力低常的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得出准确屈光度。确定是否远视储备量不足,是否存在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再根据视力、眼位和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配戴眼镜矫正。  对于远视储备量不足儿童,告知家长存在发生近视的可能性,应定期接受检查,改变不良用眼习惯和行为。  对于经散瞳验光、结合眼科检查确诊为弱视的患儿,消除屈光不正、屈光参差、斜视、先天性白内障、重度上睑下垂等危险因素,并根据儿童年龄、视力、依从性等情况,通过遮盖和压抑优势眼及视觉训练来促使弱视眼视力提升。弱视治疗过程中应定期随诊,根据检查结果及依从性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回执单(见附件6),记录本机构开展的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以及复查、诊断结果或进一步转诊信息,将其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3.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进一步开展眼病及视力异常的诊断、治疗和干预服务。及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五)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和接诊服务时,应记录相应内容,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及时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地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儿童眼健康电子档案,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诊疗机构,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互联共享,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  四、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  (一)各地要加大力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能力建设,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充实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从事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应为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复查、相应诊疗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和1间检查室。至少有一名经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技术培训并合格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总人数,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符合要求的从事儿童眼保健服务的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结合实际扩展相关服务项目,增加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服务职能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宣传动员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2.结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同步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登记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  3.对检查结果异常和远视储备量不足的儿童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及时转诊,并跟踪随访。  4.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眼健康基本情况,及时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查人数、7岁以下(0~6岁)儿童人数等数据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汇总(见附件8)。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儿童提供专项检查和复查。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应的诊疗服务职责。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斜视(非手术类)、弱视矫治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和转诊机制,推进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儿童眼健康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人力支持,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5.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逐级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三)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加强自身眼保健科能力建设,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承担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推广、质量控制、健康宣教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提供儿童眼病诊断、治疗、干预等服务。  3.将患病儿童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会同辖区妇幼保健机构针对基层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及覆盖率。要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员培训,确保由接受过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相关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互联共享,尽快实现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电子化、信息化。  七、工作指标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其中,“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三)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转诊人次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次数×100%。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  (五)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建立眼健康档案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八、名词解释  (一)视力:即视觉分辨力,是眼睛所能够分辨的外界两个物点间最小距离的能力。视力是随着屈光系统和视网膜发育逐渐发育成熟的,0~6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新生儿出生仅有光感,1岁视力一般可达0.2,2岁视力一般可达0.4以上,3岁视力一般可达0.5以上,4岁视力一般可达0.6以上,5岁及以上视力一般可达0.8以上。  (二)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三)正视化过程:儿童眼球和视力是逐步发育成熟的,新生儿出生时,眼睛发育未成熟,处于远视状态,随着生长发育,眼球逐渐增长,眼远视屈光度数逐渐趋向正视,称之为“正视化过程”。3岁前生理屈光度为+3.00D,4~5岁生理屈光度为+1.50D~+2.00D,6~7岁生理屈光度为+1.00D~+1.50D。  (四)远视储备量:新生儿的眼球较小,眼轴较短,此时双眼处于远视状态,这是生理性远视,称之为“远视储备量”。随着儿童生长发育,眼球逐渐长大,眼轴逐渐变长,远视度数逐渐降低而趋于正视。远视储备量不足指裸眼视力正常,散瞳验光后屈光状态虽未达到近视标准但远视度数低于相应年龄段生理值范围。如4~5岁的儿童生理屈光度为150~200度远视,则有150~200度的远视储备量,如果此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屈光度只有50度远视,意味着其远视储备量消耗过多,有可能较早出现近视。  (五)屈光度:人眼对光线的曲折能力,就是眼睛的屈光度,一般用“D”表示。  (六)屈光不正:当眼处于非调节状态(静息状态)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眼的屈光系统后,不能在视网膜黄斑中心凹聚焦,因此无法产生清晰的成像,称为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和屈光参差等。  (七)斜视:是指一眼注视时,另一眼视轴偏离的异常眼位。斜视是与视觉发育、解剖发育、双眼视觉功能和眼球运动功能密切相关的一组疾病。斜视患病率约为3%,其中出生后6个月内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约为1%~2%,人群中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为0.1%。斜视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弱视及双眼单视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八)弱视: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正常儿童,且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称为弱视。分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斜视性弱视、形觉剥夺性弱视等。根据普查结果确定年龄在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儿童视力正常值下限为0.7。弱视患病率较高,为1%~5%,弱视治疗成功率随着患儿年龄增加而下降,6岁之后较难矫正,应早诊断早治疗。  附件1-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  附件2-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项目  附件3-儿童眼健康档案  附件4-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健康指导要点  附件5-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转诊单  附件6-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回执单  附件7-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基本设备  附件8-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登记表  相关链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文件解读

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   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血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血液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血站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医函〔2020〕930号)进行修订,形成《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单采血浆站参照执行。  请组织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若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个人防护、清洁消毒和业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障献血者安全和血液安全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1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血站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血站工作人员和无偿献血者安全,实现血液安全供应,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血站防控指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血站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标准预防措施应当覆盖采供血活动的全过程。血站工作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采供血操作可能存在的传播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管理、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等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采供血感染发生的风险。  2.标准预防是针对血站所有工作人员和献血者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的措施。具体措施如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暴露风险选用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环境清洁与消毒等。  3.所有血站工作人员在从事采供血业务活动前均应当树立标准预防的概念,掌握标准预防具体措施、应用原则和技术要求。  4.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  5.血站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物体表面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当及时有效消毒;对感染高风险场所应当定期消毒;应当对消毒工作和消毒效果进行检查与监测。  6.血站应当在做好工作场所环境管理基础上,根据工作暴露风险,规范科学选择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等感染控制措施的要求。  (二)血站工作人员防护。  1.献血服务医护人员。  (1)献血者征询、一般性体格检查和血液采集等工作期间,均应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并适时更换,注意手卫生。  (2)本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社区传播时,需佩戴绑带式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视操作风险程度,可选择穿戴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屏/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2.血液制备人员。  血液加工、制备和包装贴签等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根据情况选择工作帽(一次性),注意手卫生。建议在易发生血液喷溅的岗位,穿防渗一次性隔离衣,戴防护面屏/护目镜,穿工作鞋等。  3.血液检测实验室人员。  (1)血液筛查、血型鉴定及血液质量监测等实验室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并定期更换,注意手卫生。  (2)建议采用自动化设备或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样本制备/开盖和分配等易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要时,可佩戴防护面屏/护目镜。  (3)对新冠病毒疑似样本检测时,在常规检测个人防护基础上戴医用防护口罩、穿防渗一次性隔离衣。  (4)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在常规检测个人防护基础上可选戴医用防护口罩、加穿医用防护服(一次性)、双层手套,根据操作的喷溅风险选戴防护面屏/护目镜。  4.血液发放和运输人员。  (1)血液发放和血液运送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视情选择工作帽(一次性),注意手卫生。  (2)血液转运车辆司机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注意手卫生,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5.其他岗位人员。  其他岗位人员按其岗位人员防护的相应要求进行个人防护。  (三)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消毒。  1.清洁与消毒的基本要求。  (1)清洁消毒工作要分区管理,规范人员行为,避免不同血液污染风险区域间的交叉污染。生活办公区采用湿式卫生法。工作场所环境表面应当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  (2)清洁和消毒工作场所时,应当有序进行,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  (3)对于高频接触、易污染难清洁与消毒的表面,可采用屏蔽保护措施,用于屏蔽保护的覆盖物(例如塑料薄膜、铝箔等)实行一用一更换;对于精密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与消毒时,应当参考仪器设备说明书,关注清洁剂与消毒剂的兼容性,选择合适的清洁与消毒产品。  (4)当发生血液溢洒、喷溅等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污点清洁与消毒,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手卫生。  (1)血站的所有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的要求,加强手卫生措施,尤其是接触献血者前后、清洁无菌操作前、接触血液后、穿戴或脱卸手套和个人防护装备前后。  (2)宜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宜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揉搓双手,并按消毒剂说明书描述的消毒作用时间进行消毒。  (3)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六步法洗手,然后可按上述方法进行手消毒。  3.献血服务场所。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工作台面、仪器设备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3)为献血者提供便捷的手卫生用品,献血者高频接触的表面,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2次,如遇污染立即消毒。  (4)每天工作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  (5)献血车可在每日收车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2次。  (6)对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及按键等设施或装置,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2次。  (7)如接待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捐献者,需要在独立空间进行,加强防护并对血浆采集的座椅、家具、操作台面、仪器设备等可接触到的表面和操作人员手部追加清洁消毒。  4.血液制备、检测与发放等场所。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场所进行通风,可采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灯等进行空气消毒。  (3)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工作台面、实验用具、仪器设备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4)血液加工操作区和楼道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2次。  (5)运血箱在每日送血完成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1次,以备第二天使用。  (6)如需处理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或样本,则需加强防护,并对处理该血浆或样本的操作台面、仪器设备等可接触到的表面和操作人员手部追加清洁消毒。  5.生活和办公区域。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办公用具、桌面、座椅、书柜保持清洁,必要时用75%乙醇或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3)地面应当采用湿式清洁,每天擦拭1次。  (4)公共楼道,包括楼梯扶手,以及各会议室办公家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1次;当天如有会议,则在会议结束后再行上述清洁消毒1次。  (四)医疗废物处理。  1.血站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要求,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医疗废物管理系统。  2.严禁混合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  3.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包装、收集、暂存和转运医疗废物。  4.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五)其他。组织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参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二、献血者选择与管理  (一)献血者招募。  1.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与新冠病毒防疫知识,消除公众对献血的疑惑和顾虑。  2.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招募固定献血者献血。  3.做好应急团体献血准备,广泛呼吁民众献血,号召各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部队官兵、高校学生及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4.积极开展预约献血,应当统筹安排团队献血、预约献血者,分段分时分流合理安排献血人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二)加强献血前教育与征询。  1.在原有健康征询的基础上,增加《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征询表》(见附件),了解献血者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甄别献血者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接触史或生活史等。  2.补充征询内容中,如献血者出现过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建议暂缓献血,暂缓时间为相关情况结束后至少28天:  (1)本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2)曾密切接触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或患者。  (3)曾经与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聚集性发病人群有接触或流行病学关联史。  (4)近期有境外或者高风险区居住史。  建议健康征询时,对仅有偶尔咳嗽等常见情况加以甄别。  3.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48小时后可献血;接受其他类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者(不包括减毒活疫苗),疫苗接种当日起,14天后可献血。  4.对于曾被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治愈出院后6个月内暂拒献血。捐献恢复期血浆除外。  5.对每位献血者进行体温测量并准确记录。如献血者出现体温≥37.3℃,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献血者暂缓献血,安排其离开征询现场,并提醒献血者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  (三)献血者回告。为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血站应当书面告知献血者,如献血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须及时回告血站,所告知的事项应当提前告知献血者,并请其签名确认知情同意。血站应当有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献血者回告,接到回告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1.如献血者回告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被要求隔离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发出的血液进行隔离。  (2)血液发往临床但未输注,紧急收回后隔离。  (3)血液发往临床且已输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通知相关医院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排查与该献血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安排隔离,如献血者确认未感染,即解除隔离。  (5)与献血者保持沟通,及时获得确认信息,如确认排除新冠病毒感染,血液可放行。  2.如献血者回告确认感染新冠病毒,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发出的血液作保密性弃血处理。  (2)血液发往临床但未输注,紧急收回后作保密性弃血处理。  (3)血液发往临床且已输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通知相关医院,对受血者进行跟踪回访,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排查与该献血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安排隔离观察14天。  三、采供血流程  (一)血液采集。  1.提供充足设施,加强安全防护,献血场所应当配备医用外科口罩,提醒并指导献血者及陪同人员正确佩戴。为每位进入献血场所的献血者提供手消毒液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献血场所首先进行手消毒,戴上医用手套,采血过程中途离开工作岗位和返回工作岗位时,都必须消毒手部。献血者使用握力球若需重复使用,必须使用一次性隔巾包裹,用后更换隔巾并对握力球进行消毒。献血过程中严格执行“一人一巾一带”。  2.尽可能采用预约献血,控制同时段献血人数,团体献血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献血者之间距离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的可间隔使用操作位。  3.社会志愿者参与工作时,应当掌握志愿者健康状况,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根据疫情状况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可暂时减少社会志愿者参与献血服务。  (二)成分制备。  1.应当尽可能以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无菌接驳过程视作密闭系统操作。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开放系统,制备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当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规定的C级洁净区的要求,操作台局部应当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规定的A级洁净区的要求。  2.出现社区传播的高风险地区,对可能存在潜在生物污染的血液进行成分制备时宜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做好血液渗漏后的应急消毒处理。  (三)血液储存、运输与供应。  1.设置独立的血液储存区域,对回访的可疑献血者所献血液以及检测部门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单独存放与管理。  2.加强送血车辆和血液运输箱(送血至医院)的消毒。每次完成送血任务后均应当消毒。  3.取血人员进入取血区域,必须持有取血单和已消毒的取血箱,并进行体温检测,供血科人员与取血人员间隔距离不少于1m,做好发血操作台面的消毒。  4.加强库存管理。应当及时了解医院用血需求及变化,对各种血液成分的采集、需求分别进行预测,依据实际库存状态编制血液采集和供应计划。必要时组建血液调配小组,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血液调配计划。  5.出现社区传播的高风险地区,必要时可在血液检测和分离阶段暂时隔离血液,设置一定的隔离期(建议为14天)或献血者回告身体无异常后,再放行相应血液。  四、实验室检测相关要求  (一)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应当严格遵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的规定,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血液检测人员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的培训,正确认识实验室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风险。  1.实验室工作人员防护。参照血液检测实验室人员防护要求。  2.样本接收与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收送标本过程中,应当对转运箱和转运标本架进行消毒,建议采用75%乙醇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消毒。  标本在运输、接收、离心或检测过程中出现标本管破损或渗漏时应当及时处理,建议使用含有效氯5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喷洒,覆盖足够大的范围,包括喷溅的最远处。作用30分钟后再将标本管及吸水纸等放入医疗废物袋中,注意不要污染地面台面。  检测后样本宜加盖保存,阳性或疑似样本加化学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消毒,放置在双层医疗废物袋内密封,用75%乙醇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消毒医疗废物袋表面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应当制定样本储存冰箱清洁消毒操作程序,并有记录。  3.环境清洁消毒。一般情况下使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严重污染时(样本有渗漏、溅出时)使用含有效氯5500mg/L的消毒剂。实验室在工作状态时可采用动态空气消毒(如有),非工作状态时开启紫外照射(应当验证紫外照度)。必要时,采用过氧化氢消毒设备开展终末消毒。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实验室的设备配备应当满足各地检测策略、检测方法、检测样本量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校准和性能监测等工作,特别是应当做好备用设备与常规使用设备的性能比对,确保备用设备随时可以启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常规血液核酸筛查和新冠病毒血液核酸检测通用的设备作为技术储备,在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社区传播的流行地区,可对献血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或IgM抗体检测。  附件: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征询表  相关链接:《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宣传培训  新修订的《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专家,采取劳动者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办法》解读释义工作,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维权意识。要动员有关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结合地方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办法》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指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职业病鉴定工作的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职业病发病的特点,确保职业病诊断机构实现区域覆盖,让劳动者得到便捷的诊断服务。要明确省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实质是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即归因诊断,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要抓紧制定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题库。要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发挥专家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水平,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格式附后(见附件1-5)。  三、推动监管服务融合,着力提升工作成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与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办法》作为必须掌握的培训内容,使其准确把握《办法》各项规定的核心要义,深刻理解《办法》修订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服务。  附件:1.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2.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     3.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格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4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感染发生,我委在《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形成《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     2.医务人员进出隔离病区流线布局流程示意图     3.医务人员防护用品选用原则及穿脱流程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方法推荐方案     5.呼吸道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4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动画解读:我省种植牙降价

动画解读:我省种植牙降价   今日起,我省种植牙降价了!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0/t20231016_6273777.htm[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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