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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联播】聚焦新疆高质量发展•权威解读:提升医疗卫生水平 全力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健康

【新疆新闻联播】聚焦新疆高质量发展•权威解读:提升医疗卫生水平 全力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健康                  (转载地址:http://www.xjtvs.com.cn/news/2023-06/09/cms52929article.shtml)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xwxc1/202306/3499d88a48ac4f5b9394d96865d1c111.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双通道”用药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现就做好“双通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做好“双通道”药品落地   自治区、兵团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双通道”药品名单。各统筹地区要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配备名单内药品,按照《关于适应国家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110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做好国家谈判药、特殊疾病用药落地工作,确保参保患者能够按时享受特殊药品报销政策。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和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药品名单及相关标准。   二、规范准入管理,扩大覆盖范围   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规范“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团场连队、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特药“双通道”药店,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三、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各统筹地区对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需要备案的,认同就医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国家谈判或特药药品“双通道”备案表格或材料。将特药配备使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买得到、可报销”。   四、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合理预期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双通道”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用药用药保障水平。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对未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特殊药品,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恶性肿瘤类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特殊疾病类)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3.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乙类特殊、罕见病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4.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调整说明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yywfgl/202302/f4563efec7c64ddb9643cf0ac9b39083.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科技部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2024年2月6日      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传染病应急科研攻关工作的协同性,更好统筹药物、疫苗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及研究者发起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以下统称临床试验)资源,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提高临床试验整体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尊重科学,坚持协调联动、优化服务,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统筹推进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为做好传染病防控、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   平时状态下,建设临床试验网络,整合完善临床试验信息,建立各类临床试验资源库,加大临床试验支持力度,以重大传染病为抓手加强临床试验统筹和实战演练,提升临床试验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应急状态下(启动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下同),多方协同、统筹资源,协调推动临床试验有序高效开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统筹应急临床试验的公共平台   1.建立健全应急临床试验资源统筹协调的管理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协同配合、资源共享,做好临床试验资源统筹。平时状态下,各部门协同推进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并开展演练,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为传染病疫情应对做好准备;组建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和伦理审查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撑。应急状态下,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体系框架下,统筹调配临床试验资源。   2.构建临床试验网络和临床试验资源库。依托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结合专业优势,按区域、疾病领域等建设条块结合的临床试验资源网络及协调配合机制。开展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牵头研究者和研究团队、临床试验方法学专家和专家团队、临床试验辅助支撑团队、临床试验数据监察团队等资源调查,分类建立应急临床试验资源库并持续动态更新。探索建立临床前评价资源库,增强应急临床试验资源调度布局的前瞻性。   3.建设统一融合的临床试验信息平台。加强临床试验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效统筹各类临床试验信息资源。完善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强化临床试验信息整合统筹功能,掌握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试验信息底数。推进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和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传染病监测信息等的对接,探索纳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分步推进临床试验资源库的数据化建设,逐步打造统一、融合、集中的临床试验基础信息资源平台。   4.持续优化应急临床试验公共平台运行。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应对为抓手,不断完善公共平台管理运行。依托信息平台和资源调查,全面掌握临床试验资源及其配置利用情况。发挥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作用,探索由伦理审查专家委员会开展中心伦理审查,规范有序加快临床试验进程。及时总结、持续优化平台运行,为应急临床试验有序开展奠定基础,避免应急状态下“现协同、现配合”。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试验能力建设   5.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立项管理机制,配齐配强循证医学等方法学支撑团队,合理配置临床试验技术支撑团队和辅助人员。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持续提升研究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实体化的临床研究中心,逐步实现临床试验和研究者发起的干预性临床研究的一体化管理、差异化服务。建立完善机构内临床试验应急管理预案,优化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6.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高水平临床试验的支持。以传染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为重点,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健全相关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网络布局。继续推进国家级临床研究质量评价和促进中心建设,支持其联合其他机构研究制定传染病相关领域临床试验推荐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技能培训。支持传染病相关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开展学术交流,提升临床试验能力。   (三)提升应急状态下临床试验整体效能   7.及时启动传染病临床试验应急状态。启动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体系框架下,经评估后启动传染病临床试验应急状态。通过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公开征集临床试验方案,组织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科学性评审,遴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全国范围内科学统筹临床试验资源,有序安排相关临床试验。以药械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应当符合药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与国家或地区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其他科研攻关工作的协同。   8.支持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快速实施和成果转化。及时启动、快速推进经过科学性评审的临床试验。经科学性评审的临床试验由伦理审查专家委员会开展中心伦理审查,通过中心伦理审查的可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实施。妥善处理临床试验和医疗救治的关系,统筹协调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组织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加强对临床试验进程、结果的跟踪指导。加强研审联动,依法依规加快符合要求的药械上市;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部门协同,推动已验证药械、预防诊疗技术等及时纳入临床诊疗规范和疫情防控指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提升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整体效能事关传染病疫情防控,事关人民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在平时状态下,加强平台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应急临床试验高效协同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应急状态下,要敢于担当、靠前一步,加强配合支持,共同推进应急临床试验顺畅进行。   (二)完善管理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牵头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运行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落实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应急临床试验专业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和支撑,平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在应急状态下,各有关方面协同完成好项目遴选、资源统筹配置、试验进度推进等具体工作。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技术核查和支持保障,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外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促进临床试验能力提升和工作协同。做好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临床试验协同开展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1511.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指南》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高等学校在增设新医科专业中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   引导性专业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考察清华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新医科建设,引导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快培养交叉复合型人才,制定《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指南》(以下简称《专业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聚焦服务健康中国和教育强国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引导高校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具有适应性、引领性的新医科专业,加快培养急需紧缺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设置原则   (一)服务重大需求。围绕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紧扣健康中国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需求,促进专业设置与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二)注重前瞻引导。把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新态势,顺应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医学与其他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前瞻性引导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急需紧缺医学相关专业。   (三)实施动态调整。建立引导性专业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响应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审慎论证,适时调整优化《专业指南》。   三、引导性专业   对接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新态势,设置5个新医科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   (一)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相关的医学、工程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熟悉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科学、医学仪器、医疗装备的基本原理,具有医疗器械与装备领域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的基本能力,能从事医疗器械与装备的制造、运行、维护、管理、质量监督、检测、生产过程控制等相关工作的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物理学、生物学、工程学。   核心课程: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医学物理学、现代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医疗器械概论、医学仪器原理、医学影像仪器、药物制剂与工程、医学检验仪器、机械设计、信号与线性系统、数字信号处理、临床检验仪器原理及技术、化学与生物传感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人工智能导论。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医疗装备工程训练、医疗器械设计、医院临床见习等实验实践课程,相关医疗器械和装备公司的生产实习,以及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学位授予门类:工学。   修业年限:四年。   (二)老年医学与健康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养老服务以及管理理念,熟练掌握老年疾病康养、健康管理知识能力,能够在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管理中心、医养结合照护中心等老年医学相关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设计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主干学科:临床医学、药学、心理学、材料学。   核心课程:物理化学、材料物理性能、材料力学性能、生物化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老年医学、药事管理与法规、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营养学、老年心理学、康复医学、医学伦理学、健康教育学、人工智能导论、穿戴式医疗装备。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医院内科、外科、老年医学科、康复科、临床营养科的临床见习实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管理中心、医养结合照护中心)见习实习,以及药学、材料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等课程实验、创新创业训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学位授予门类:管理学。   修业年限:四年。   (三)健康与医疗保障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健康服务、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基本知识,熟悉健康治理的基本理论、健康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应用医疗保险管理技术和健康保障决策支持能力,能够在医疗保险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健康保险核保与理赔、健康保障政策开发与评估相关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主干学科:临床医学、管理学、社会保障学。   核心课程: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社会医学、医学伦理学、管理学基础、公共行政学、社会保障概论、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卫生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人工智能导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卫生决策仿真实验、保障政策角色扮演磋商会、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实训等互动类课程学习,医疗机构、省市医保局专业见习,以及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学位授予门类:管理学。   修业年限:四年。   (四)药物经济与管理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药物经济学、药品管理、药品政策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药物临床研究和真实世界研究等科学范式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能综合运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数据科学等方法,精准预测药物、医疗器械、药学服务等健康干预措施对患者、医疗系统和全社会的成本效益与投入产出比,满足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制药企业、医疗机构等多方需求的复合型药物经济管理人才。   主干学科:药学、基础医学、经济管理学。   核心课程:药学概论、基础医学概论、管理学基础、经济学原理、健康经济学、医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医疗保险、健康测量、药事管理与法规、卫生事业管理、医药产业与市场分析、卫生技术评估与药物经济学、卫生政策、药物流行病学、人工智能导论。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健康大数据统计软件操作实验、真实世界研究设计等实验实训,医药管理相关部门与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实习,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学位授予门类:管理学。   修业年限:四年。   (五)生物医药数据科学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较好的生物医药知识,掌握面向数据科学的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基础理论和方法,具备较强的数据挖掘与统计分析、应用大数据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系统开发等技术领域以及大数据生物信息、大数据药学、大数据医疗与公共卫生管理等各类应用领域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主干学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生物科学、医学、药学。   核心课程:药学概论、基础医学概论、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数据结构与算法、生物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疾病学基础与药物干预、临床疾病研究概述、卫生统计学、医学数据学导论、健康大数据政策与法规、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临床试验技术。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学、面向生物医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建模的计算机编程实践、医药数据挖掘与分析操作实验、研究见习、医药企业(或研究机构、医院、社区药房)见习、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学位授予门类:理学。   修业年限:四年。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0737.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附件:1.感染性疾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2.健康体检与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3.疼痛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4.整形美容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9574.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现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5月26日      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方便看中医、放心用中药、看上好中医惠民便民活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紧扣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中西医并重,加强全面质量安全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动目标   利用3年时间,在全行业进一步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多元共治机制,进一步巩固基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提升重大疾病诊疗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二、行动范围   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组织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行动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国家级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分别推进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相关组织、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及时总结经验并加强宣传交流。   省级以上各专业质控中心负责制订本专业质量安全改进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情况,研究提出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加强质量安全改进策略研究,为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其他各级质控组织按照分工落实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行动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按照本行动计划和辖区具体方案要求,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强化人员教育,培育质量安全文化,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础质量安全管理,夯实结构质量   1.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院、科两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要求成立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医疗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科室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日常管理,结合本机构实际,细化完善并严格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3.优化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建立院周会反馈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创办质量安全月刊,督促指导各部门、各科室精准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各部门、各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本部门、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工作。   4.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医师、护士及医技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和定期考核,以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为重点,对全体医务人员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不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能力。   5.强化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确定本机构药品器械供应目录,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以及放射影像设备、植入类器械等常用设备器械的管理,做好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对不良反应多且安全隐患突出的药品器械要及时依法依规清退出供应目录。   6.规范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全面梳理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以限制类技术、内镜和介入技术等为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新技术、新项目机构内准入管理,完善技术授权和动态管理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强新技术临床应用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要严格按照《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要求,严格落实感控管理各项要求。   7.提升急诊质量。医疗机构强化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无缝衔接机制,畅通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信息,强化预检分诊,优化急诊就诊和绿色通道流程,完善急危重症患者,特别是心血管疾病、多发性创伤、心脏骤停等急危重症患者的多学科协作救治机制,提升患者救治效果。   8.改善门诊医疗质量。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诊疗工作流程,优化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和多学科门诊诊疗服务,加强门诊手术、门诊化疗、门诊输液等门诊服务的质量安全管理,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9.提高日间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日间医疗病种和技术管理,强化日间医疗科室和医师审核授权管理,不断扩充日间医疗服务范围,提升日间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加强日间医疗患者评估和随访,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予以干预,保障日间医疗患者安全。   10.保障手术质量安全。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强化手术分级和医生授权动态管理,确保三、四级手术逐项授予和动态调整。全面加强手术患者术前评估、麻醉评估,落实术前讨论制度,准确把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科学制订手术方案。严格落实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强化围手术期管理。      11.提高患者随访质量。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疾病特点及诊疗规律,明确随访时间、频次、形式和内容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随访并准确记录,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出院后连续、安全的延伸性医疗服务。重点加强四级手术、恶性肿瘤患者的随访管理,重点关注患者出院后发生并发症、非预期再入院治疗和不良转归等情况。   12.优化要素配置和运行机制。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理念,打破传统学科划分和专业设置壁垒,以多学科协作(MDT)为基础,探索专病中心建设,为患者提供重大疾病诊疗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关键环节和行为管理,提高过程质量   13.严格规范日常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14.全面加强患者评估。医疗机构在住院当日、围手术(治疗)期、出院前等关键时间节点强化患者评估,规范评估流程、掌握评估策略、使用评估工具,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密切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及心理状态,并及时进行再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科学调整诊疗方案,保障诊疗措施的及时性、规范性。   15.提升三级查房质量。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保障临床科室对患者的查房频次、形式和内容符合规定;倡导医疗、护理、药事联合查房,倡导中西医联合查房,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针对性调整诊疗方案。对四级手术患者和疑难危重患者要进行重点查房,推行多学科联合查房。   16.提升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强化合理用药教育与培训,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在儿科等重点科室配备驻科药师,参与药物治疗管理。   17.提高检查检验质量。建立健全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重点关注即时检验(POCT)质量管理,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对于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危急值项目管理目录和识别机制,强化危急值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18.加强病历质量管理。以提升病历内涵质量和完整性、及时性为核心任务,加强编码管理和病历质量培训,规范病历书写。以首次病程、上级医师查房、手术记录、阶段小结、出院小结等反映诊疗计划和关键过程的病历内容为重点强化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和水平。推行门(急)诊结构化病历,提高门(急)诊病历记录规范性和完整性,提高门(急)诊电子病历使用比例。      19.加强会诊管理。进一步完善会诊制度,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加强会诊人员资质管理,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规范会诊行为,追踪会诊意见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同时,加强中医、营养、康复、精神、检验、病理、影像、药学等科室的多学科会诊参与度,充分发挥营养和康复治疗对提升治疗效果的积极作用。   20.提高急难危重救治效果。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绿色通道管理,做好急难危重患者分类,完善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机制,保障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加强危急值处置管理,提高危急值处置的及时性、规范性。进一步落实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提高重症患者救治技术能力。   21.强化患者安全管理。医疗机构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患者安全意识和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识别能力,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定期对患者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系统性改进工作。      22.提供优质护理。医疗机构持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做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夯实基础护理质量,实现优质护理服务扩面提质。完善护理质量监测与反馈,基于循证基础和临床需求开展持续改进工作,提高护理同质化水平。   (三)织密质量管理网络,完善工作机制   23.健全质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本级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医质控中心建设和设置,强化对质控中心指导考核,进一步扩大质控工作覆盖范围,提高质控中心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将部分重点专业质控组织延伸至县区。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每季度召开至少1次专题会议,研究质控体系建设运行、推进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计划等相关工作。   24.加强质量安全信息公开。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排名、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重视程度和工作积极性。各级质控中心围绕本专业年度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为此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5.完善“以质为先”的绩效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机制。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26.强化目标导向,优化改进工作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聚焦年度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和患者安全目标,合理细化本地区、本机构改进目标并确定目标改进幅度,把推动目标实现作为年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以点带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27.充分发挥考核评估指挥棒作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医联体绩效考核、临床专科评估、单病种质量评估等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28.加强中医药质控。医疗机构应将中医医疗技术应用、中药合理使用等,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医药质控机构设置和建设,加大中医诊疗技术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3年5月—6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印发行动计划,拟定对各省份行动效果监测指标体系,召开工作会议做出具体工作安排。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备案,部署本辖区行动相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5年9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年度进行行动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各地按照本计划分别落实工作,加强指导评估,及时解决共性问题。发掘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遴选年度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推广。   (三)评估总结(2025年10月-12月)   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对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炼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经验,通报巡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强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于工作中发掘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组织宣传推广,推动形成制度性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抓好工作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靠前领导,落实落细各项工作,强化基础医疗安全管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日常监测、分析和反馈,推动行动顺利开展。   (二)做好政策协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等要求制定完善配套文件,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医院评审、绩效考核、专科评估等工作抓手,将医疗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落实落细,推动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三)强化科学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前沿进展,吸纳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学习培训,推广单病种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程度和管理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要注重从多维度、多层面挖掘行动落实先进典型,充分利用行业主流媒体和短视频、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遴选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行动期间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全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和“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增强各方参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意愿,进一步提升行业社会认可度,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多元良性共治长效机制。   附件:各省行动效果监测指标体系   相关链接:《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6284.jhtml[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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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五、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七、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践行落实公益性,形成综合效应。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精心设计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程序、规则、指标和参数体系,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zcfg_2/202207/t20220720_6768116.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   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血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血液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血站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医函〔2020〕930号)进行修订,形成《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单采血浆站参照执行。  请组织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若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个人防护、清洁消毒和业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障献血者安全和血液安全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1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血站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血站工作人员和无偿献血者安全,实现血液安全供应,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血站防控指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血站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标准预防措施应当覆盖采供血活动的全过程。血站工作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采供血操作可能存在的传播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管理、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等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采供血感染发生的风险。  2.标准预防是针对血站所有工作人员和献血者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的措施。具体措施如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暴露风险选用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环境清洁与消毒等。  3.所有血站工作人员在从事采供血业务活动前均应当树立标准预防的概念,掌握标准预防具体措施、应用原则和技术要求。  4.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  5.血站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物体表面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当及时有效消毒;对感染高风险场所应当定期消毒;应当对消毒工作和消毒效果进行检查与监测。  6.血站应当在做好工作场所环境管理基础上,根据工作暴露风险,规范科学选择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等感染控制措施的要求。  (二)血站工作人员防护。  1.献血服务医护人员。  (1)献血者征询、一般性体格检查和血液采集等工作期间,均应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并适时更换,注意手卫生。  (2)本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社区传播时,需佩戴绑带式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视操作风险程度,可选择穿戴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屏/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2.血液制备人员。  血液加工、制备和包装贴签等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根据情况选择工作帽(一次性),注意手卫生。建议在易发生血液喷溅的岗位,穿防渗一次性隔离衣,戴防护面屏/护目镜,穿工作鞋等。  3.血液检测实验室人员。  (1)血液筛查、血型鉴定及血液质量监测等实验室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并定期更换,注意手卫生。  (2)建议采用自动化设备或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样本制备/开盖和分配等易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要时,可佩戴防护面屏/护目镜。  (3)对新冠病毒疑似样本检测时,在常规检测个人防护基础上戴医用防护口罩、穿防渗一次性隔离衣。  (4)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在常规检测个人防护基础上可选戴医用防护口罩、加穿医用防护服(一次性)、双层手套,根据操作的喷溅风险选戴防护面屏/护目镜。  4.血液发放和运输人员。  (1)血液发放和血液运送操作期间,均应当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视情选择工作帽(一次性),注意手卫生。  (2)血液转运车辆司机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注意手卫生,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5.其他岗位人员。  其他岗位人员按其岗位人员防护的相应要求进行个人防护。  (三)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消毒。  1.清洁与消毒的基本要求。  (1)清洁消毒工作要分区管理,规范人员行为,避免不同血液污染风险区域间的交叉污染。生活办公区采用湿式卫生法。工作场所环境表面应当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  (2)清洁和消毒工作场所时,应当有序进行,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  (3)对于高频接触、易污染难清洁与消毒的表面,可采用屏蔽保护措施,用于屏蔽保护的覆盖物(例如塑料薄膜、铝箔等)实行一用一更换;对于精密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与消毒时,应当参考仪器设备说明书,关注清洁剂与消毒剂的兼容性,选择合适的清洁与消毒产品。  (4)当发生血液溢洒、喷溅等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污点清洁与消毒,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手卫生。  (1)血站的所有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的要求,加强手卫生措施,尤其是接触献血者前后、清洁无菌操作前、接触血液后、穿戴或脱卸手套和个人防护装备前后。  (2)宜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宜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揉搓双手,并按消毒剂说明书描述的消毒作用时间进行消毒。  (3)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六步法洗手,然后可按上述方法进行手消毒。  3.献血服务场所。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工作台面、仪器设备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3)为献血者提供便捷的手卫生用品,献血者高频接触的表面,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2次,如遇污染立即消毒。  (4)每天工作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  (5)献血车可在每日收车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2次。  (6)对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及按键等设施或装置,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2次。  (7)如接待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捐献者,需要在独立空间进行,加强防护并对血浆采集的座椅、家具、操作台面、仪器设备等可接触到的表面和操作人员手部追加清洁消毒。  4.血液制备、检测与发放等场所。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场所进行通风,可采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灯等进行空气消毒。  (3)每日在工作前后对工作台面、实验用具、仪器设备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4)血液加工操作区和楼道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地面2次。  (5)运血箱在每日送血完成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1次,以备第二天使用。  (6)如需处理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或样本,则需加强防护,并对处理该血浆或样本的操作台面、仪器设备等可接触到的表面和操作人员手部追加清洁消毒。  5.生活和办公区域。  (1)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保持场所通风。  (2)办公用具、桌面、座椅、书柜保持清洁,必要时用75%乙醇或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擦拭。  (3)地面应当采用湿式清洁,每天擦拭1次。  (4)公共楼道,包括楼梯扶手,以及各会议室办公家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1次;当天如有会议,则在会议结束后再行上述清洁消毒1次。  (四)医疗废物处理。  1.血站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要求,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医疗废物管理系统。  2.严禁混合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  3.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包装、收集、暂存和转运医疗废物。  4.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五)其他。组织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参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二、献血者选择与管理  (一)献血者招募。  1.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与新冠病毒防疫知识,消除公众对献血的疑惑和顾虑。  2.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招募固定献血者献血。  3.做好应急团体献血准备,广泛呼吁民众献血,号召各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部队官兵、高校学生及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4.积极开展预约献血,应当统筹安排团队献血、预约献血者,分段分时分流合理安排献血人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二)加强献血前教育与征询。  1.在原有健康征询的基础上,增加《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征询表》(见附件),了解献血者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甄别献血者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接触史或生活史等。  2.补充征询内容中,如献血者出现过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建议暂缓献血,暂缓时间为相关情况结束后至少28天:  (1)本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2)曾密切接触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或患者。  (3)曾经与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聚集性发病人群有接触或流行病学关联史。  (4)近期有境外或者高风险区居住史。  建议健康征询时,对仅有偶尔咳嗽等常见情况加以甄别。  3.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48小时后可献血;接受其他类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者(不包括减毒活疫苗),疫苗接种当日起,14天后可献血。  4.对于曾被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治愈出院后6个月内暂拒献血。捐献恢复期血浆除外。  5.对每位献血者进行体温测量并准确记录。如献血者出现体温≥37.3℃,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献血者暂缓献血,安排其离开征询现场,并提醒献血者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  (三)献血者回告。为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血站应当书面告知献血者,如献血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须及时回告血站,所告知的事项应当提前告知献血者,并请其签名确认知情同意。血站应当有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献血者回告,接到回告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1.如献血者回告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被要求隔离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发出的血液进行隔离。  (2)血液发往临床但未输注,紧急收回后隔离。  (3)血液发往临床且已输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通知相关医院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排查与该献血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安排隔离,如献血者确认未感染,即解除隔离。  (5)与献血者保持沟通,及时获得确认信息,如确认排除新冠病毒感染,血液可放行。  2.如献血者回告确认感染新冠病毒,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发出的血液作保密性弃血处理。  (2)血液发往临床但未输注,紧急收回后作保密性弃血处理。  (3)血液发往临床且已输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通知相关医院,对受血者进行跟踪回访,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排查与该献血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安排隔离观察14天。  三、采供血流程  (一)血液采集。  1.提供充足设施,加强安全防护,献血场所应当配备医用外科口罩,提醒并指导献血者及陪同人员正确佩戴。为每位进入献血场所的献血者提供手消毒液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献血场所首先进行手消毒,戴上医用手套,采血过程中途离开工作岗位和返回工作岗位时,都必须消毒手部。献血者使用握力球若需重复使用,必须使用一次性隔巾包裹,用后更换隔巾并对握力球进行消毒。献血过程中严格执行“一人一巾一带”。  2.尽可能采用预约献血,控制同时段献血人数,团体献血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献血者之间距离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的可间隔使用操作位。  3.社会志愿者参与工作时,应当掌握志愿者健康状况,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根据疫情状况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可暂时减少社会志愿者参与献血服务。  (二)成分制备。  1.应当尽可能以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无菌接驳过程视作密闭系统操作。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开放系统,制备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当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规定的C级洁净区的要求,操作台局部应当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规定的A级洁净区的要求。  2.出现社区传播的高风险地区,对可能存在潜在生物污染的血液进行成分制备时宜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做好血液渗漏后的应急消毒处理。  (三)血液储存、运输与供应。  1.设置独立的血液储存区域,对回访的可疑献血者所献血液以及检测部门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单独存放与管理。  2.加强送血车辆和血液运输箱(送血至医院)的消毒。每次完成送血任务后均应当消毒。  3.取血人员进入取血区域,必须持有取血单和已消毒的取血箱,并进行体温检测,供血科人员与取血人员间隔距离不少于1m,做好发血操作台面的消毒。  4.加强库存管理。应当及时了解医院用血需求及变化,对各种血液成分的采集、需求分别进行预测,依据实际库存状态编制血液采集和供应计划。必要时组建血液调配小组,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血液调配计划。  5.出现社区传播的高风险地区,必要时可在血液检测和分离阶段暂时隔离血液,设置一定的隔离期(建议为14天)或献血者回告身体无异常后,再放行相应血液。  四、实验室检测相关要求  (一)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应当严格遵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的规定,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血液检测人员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的培训,正确认识实验室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风险。  1.实验室工作人员防护。参照血液检测实验室人员防护要求。  2.样本接收与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收送标本过程中,应当对转运箱和转运标本架进行消毒,建议采用75%乙醇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消毒。  标本在运输、接收、离心或检测过程中出现标本管破损或渗漏时应当及时处理,建议使用含有效氯5500mg/L的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喷洒,覆盖足够大的范围,包括喷溅的最远处。作用30分钟后再将标本管及吸水纸等放入医疗废物袋中,注意不要污染地面台面。  检测后样本宜加盖保存,阳性或疑似样本加化学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消毒,放置在双层医疗废物袋内密封,用75%乙醇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消毒医疗废物袋表面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应当制定样本储存冰箱清洁消毒操作程序,并有记录。  3.环境清洁消毒。一般情况下使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严重污染时(样本有渗漏、溅出时)使用含有效氯5500mg/L的消毒剂。实验室在工作状态时可采用动态空气消毒(如有),非工作状态时开启紫外照射(应当验证紫外照度)。必要时,采用过氧化氢消毒设备开展终末消毒。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实验室的设备配备应当满足各地检测策略、检测方法、检测样本量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校准和性能监测等工作,特别是应当做好备用设备与常规使用设备的性能比对,确保备用设备随时可以启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常规血液核酸筛查和新冠病毒血液核酸检测通用的设备作为技术储备,在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社区传播的流行地区,可对献血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或IgM抗体检测。  附件: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征询表  相关链接:《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感染发生,我委在《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形成《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     2.医务人员进出隔离病区流线布局流程示意图     3.医务人员防护用品选用原则及穿脱流程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方法推荐方案     5.呼吸道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4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防疫“心” 招!应对疫情的心理疏导短片(三)

防疫“心” 招!应对疫情的心理疏导短片(三)   为加强疫情防控中公众的心理疏导工作,中央文明办、国家卫健委推荐了应对疫情心理疏导的视频短片,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在应对疫情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众化具象化的心理调适和心理抚慰。   一起来看看青少年、孕产妇心理调适短片!   1、青少年心理调适               2、孕产妇心理调适         (来源:科普中国)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ztzl/jkkp/56552941.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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