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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新疆喀什这场视听盛宴如何打造

揭秘:新疆喀什这场视听盛宴如何打造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刘萌萌热依达   除夕夜播出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新疆喀什分会场一经亮相,就迅速在微信朋友圈和社交网络刷屏,不少网友直呼:“着实惊艳,美哭了!”“这才是千年古城的正确打开方式!”   对于总台春晚新疆喀什分会场,除了精彩纷呈的歌舞节目,最让观众津津乐道的,还有一系列硬核科技的充分应用,为观众带来奇妙、震撼的视听感受。         超高清转播车。央视截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高级工程师康旻杰介绍,转播车工作区面积有80平方米,共有30多名总台技术人员在这里工作,保证把家门口的春晚演出热热闹闹地展现给全球观众。   “这次我们带来了总台A6超高清转播车,身长18米,体重36吨,同时配备转播辅助车及两辆卫星车,转播辅助车里装载了10米摇臂、35米重型电动直轨等众多特种设备。”康旻杰介绍,通过转播车,导播将调度13个机位去全方位展现总台春晚新疆喀什分会场现场,并制作4K、8K两套春晚节目通过“百城千屏”在全球播出。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mtbd/202402/bdd472c98dfe4c909f0a0c6b32945635.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第三期曝光典型案例(5例)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第三期曝光典型案例(5例)   为严厉打击个人欺诈骗保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本期选取了5例参保个人骗保典型案例,涉及刷卡套现、虚假就医、刷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提醒每一位参保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请广大参保群众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不出租、不外借,自觉抵制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一、莎车县阿某使用医保凭证套取现金案。经查实,阿某于2021年2月23日在喀什地区某药店刷卡5次违规套取医保基金10982.4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追回违规套取医保基金10982.4元,将其违规行为移交相关单位进一步处理。   二、喀什市刘某将自己电子医保凭证提供他人使用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实,刘某于2021年12月25日将自己医保电子凭证提供他人使用,在某药店购买16900元保健品。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900元。   三、阿克陶县参保人买某套刷医保基金案。经查实,发现阿克陶县参保人买某通过微信将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手机号等信息发送某药店违规套取医保基金1000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追回违规套刷医保基金1000元;暂停参保人买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将违规问题线索移交阿克陶县纪委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做进一步处理。   四、拜城县阿某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经查实,参保人员阿某虚假陈述外伤原因,导致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涉及金额:16383.81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参保人阿某进行批评教育,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383.81元。   五、叶城县艾某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经查实,参保人员艾某虚假陈述外伤原因,导致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涉及金额:7826.34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监管条例》规定,1.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826.34元并处2倍罚款15652.68元;2.暂停艾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3.将艾某违规问题查实结果反馈叶城县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jjj/202212/30d04bc2a8e64b6a89cced98ae2418d1.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6月10日新疆(含兵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6月10日新疆(含兵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6月10日0—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新增报告确诊病例、无新增报告无症状感染者。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tzgg/202206/62165d2840f94d398f59f80a530f98ca.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召开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

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召开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         2023年2月13日,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召开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张启军传达学习省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公报,副主任、纪检委员安东升以《狂飙》为题讲授党课,与会人员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零容忍》第三集《惩前毖后》。党支部副书记武金玲主持会议。      会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省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公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开展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抓好建章立制,带领全体党员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修养,争做合格共产党员。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严守党纪党规,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牢记使命职责,坚持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针对警示教育内容,安东升以电视剧《狂飙》为题讲授党课。讲述了刑警安欣面对黑恶势力、利益诱惑,开展了长达21年的正邪较量,同时也为全体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作为党员干部只有心存戒惧,敬畏手中的权力,坚守原则,果断说“不”,才能行稳致远。(李梦 徐健赫供稿)    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zdzt/bwcxljsm/202302/t20230221_8671205.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麻疹等传染病诊疗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麻疹等传染病诊疗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4〕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提高传染病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相关疾病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制订了麻疹诊疗方案,修订了登革热、人感染禽流感诊疗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麻疹诊疗方案(2024年版)         2.登革热诊疗方案(2024年版)         3.人感染禽流感诊疗方案(2024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4年7月19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麻疹等传染病诊疗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5014.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3〕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期,全国多地冬季呼吸道疾病流行期叠加,城乡居民尤其是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明显增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切实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科诊疗服务和“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挖掘资源开展儿科诊疗服务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向儿童开放,不得拒诊,及时发布辖区提供儿科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单、地图或导航信息,明确提供服务的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和服务内容,方便群众查找和利用基层儿童诊疗服务。对服务需求量大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工作日儿科诊疗延时服务1—3小时,或酌情在周六周日增加诊疗服务时间,方便患儿就诊。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设置独立儿科诊室或诊区,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医院要率先建成独立的儿科诊室。简化优化就诊流程,缩短就诊停留时间,规范开展诊室和输液室消毒,及时通风和清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组织经过儿科专病诊治培训的全科医生开展儿科诊疗服务,加强儿童呼吸道疾病早期识别诊断,对发现的重症患儿要及时指导转诊。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为患儿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综合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建立辖区综合医院包括二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下协作、对口支援和转诊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一所综合医院的儿科对接,安排中级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带教培训,特别要帮助提升儿科急诊急救、重症患儿早期识别、小儿静脉穿刺等服务能力。综合医院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综合医院儿科门诊预约服务。畅通转诊通道,明确转诊流程,引导轻症患儿优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综合医院经确诊有明确诊断并治疗稳定的,可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发挥远程医疗或互联网医疗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分流患儿,引导患儿就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复诊,由综合医院安排专人提供远程医疗或网络问诊服务。   三、发挥家庭医生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   各地要利用好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关系紧密的特点和优势,会同城乡社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加强与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主动联系,将服务延伸到家庭,适当增加联系频次,重点了解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情况,必要时指导其及时就诊。引导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接种流感、新冠、肺炎等疫苗,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形式及时回应签约居民健康咨询需求,向签约居民定期发送健康教育信息,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个人防护,形成群防群控。家庭医生要及时掌握签约的重点人群健康状况,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对符合指征的患者及时转诊,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促进形成合理高效就医秩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将签约服务向未配备医疗保健力量的学校、养老机构延伸,设置家庭医生服务点,开展健康宣教、预防保健等服务,保障“一老一小”健康需求。   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有效运行   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发热诊室“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结合冬春季疾病谱、流行趋势、易感人群等特点,合理配备发热诊室医务人员。有儿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儿科医务人员补充到发热诊室医务人员值班值守中。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做好发热诊室每日运行监测以及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监测,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好监测数据,为辖区医务人员合理调配、医疗物资动态调整等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五、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冬春季呼吸道疾病的物资配备   各地要利用好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迎峰转段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尤其是流感、新冠病毒感染、支原体肺炎等的流行特点,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体温计、小儿雾化机(儿童面罩)等,查漏补缺配备必备的相关药品,如适用小儿的抗生素、抗病毒药、止咳化痰类药、雾化药品以及中药(中成药)等。   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儿科和冬春季呼吸道疾病诊疗能力培训   各地要依托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和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等线上平台,以流感、儿童支原体肺炎诊疗等冬春季呼吸道疾病诊治视频课程为重点,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儿科、冬春季呼吸道疾病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加强诊疗规范和典型病例分析。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完成儿科专病诊治工作的培训,至少2名护士完成儿科治疗的培训,加快提升基层开展儿科和应对冬春季呼吸道疾病的诊疗服务能力。   七、加强健康教育和宣讲   各地要针对冬春季呼吸道疾病流行特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短视频、短信、户外大屏、村头大喇叭等多种传播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呼吸道疾病防治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解疑释惑,引导公众预防和就诊行为。加强与属地幼儿园、中小学的联动,通过预防疾病健康知识进校园、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主动开展健康知识宣教,增强家长和儿童防护意识,减少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养成咳嗽礼仪,保持社交距离,降低传播风险。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科普活动,及时更新和传递预防、就诊和健康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   相关链接:《关于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0040.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医政发〔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成1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内涵建设;在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阁’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更好地指导并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中医阁,在前期相关标准试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7月3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内涵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医馆设置   (一)中医馆(含少数民族医馆,下同)独立设置,位置醒目,布局合理,体现中医药特色,并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中医馆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设中医诊室(含治未病室)3个及以上,单个诊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三)设中医治疗室2个及以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二、中药房设置   (一)根据本机构实际,以合理布局、方便患者为原则,在中医馆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房。   (二)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300种,少数民族医馆可适当降低要求。   (三)中药房中药饮片储存、调剂、煎煮等设备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四)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分区合理;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五)鼓励依据患者需求,提供丸、散、膏、丹、胶囊等个性化用药服务。   三、中医药人员配置及培训   (一)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建设发展另有文件要求的,比例值与相关要求统筹衔接,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发展为原则。   (二)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中医类别医师或执业不低于15年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2名。   (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不少于2名,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药专业人员。   (四)中药煎药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中医馆应每年选派至少1人赴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或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师承项目,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至少有1名上级医院高级职称中医类别医师到中医馆定期坐诊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   四、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能够提供中药饮片和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二)配备不少于10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   (三)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四)至少培育1个中医优势专科(专病),提高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疗效。   (五)中医诊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医处方(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数占本机构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医诊疗服务量稳步提升。   (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机构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12%。   五、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一)规范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二)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孕产妇、老年人、儿童、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家庭医生团队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包。   (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每年更换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宣传栏不少于4次,面向公众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不少于5次,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文字资料不少于6种,播放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不少于3种,举办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不少于6次。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等工作。   六、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中医馆内外环境、标识标牌及装修、装饰能够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可适当融合地方文化特色。   (二)单独设置或与本机构健康教育室等统筹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区,使用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三)中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区通过壁报、展柜、雕塑、模型等形式,普及中医药知识、传播中医药文化理念、彰显中医药特色。   七、信息化建设   (一)信息化建设适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中医诊疗和服务需要,实现医疗数据共享。   (二)接入并规范使用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确保与属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融合联通,实现中医电子病历、中医辨证论治、中医药知识库、中医远程教育、中医远程会诊、治未病功能。   (三)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收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八、规章制度执行   (一)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并持续改进。   (二)严格中药使用管理,执行中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三)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中医药基本医疗、健康管理服务、适宜技术、师承项目和中药处方点评等纳入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15%。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   建设标准      中医阁是指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内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诊疗区,具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员、设施设备、信息化等卫生资源。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的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医阁设置   (一)中医阁独立设置,布局合理,体现中医药特色,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1个中医诊室和1个中医治疗室。   (三)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医阁”标识,标识样式可按本地特点统一要求。   二、中药房设置   (一)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80种,或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配送协议。   (二)配备中成药品种不少于30种。   三、中医药人员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二)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   四、中医医疗服务   (一)能够提供中药饮片和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二)配备不少于5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   (三)中医诊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中医处方(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数占本机构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机构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其他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重点人群实施2种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二)每年开展不少于4场(次)的中医药科普宣教活动,宣传资料中应有40%以上的中医药宣传资料内容。提供中医药宣教处方。   (三)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中医药文化墙。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效率和质量。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7390.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zcfg_2/202207/t20220704_6564224.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  (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  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  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  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  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  (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  2.婴儿期(3、6、8、12月龄)  (1)检查眼外观。观察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眼部有无分泌物或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6月龄及以后观察有无眼球震颤。  (2)瞬目反射(3月龄时)。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能力。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3)红球试验(3月龄时)。评估婴儿眼睛追随及注视能力。在婴儿眼前20~33cm处,用直径5cm左右的红色小球缓慢移动,重复2~3次。婴儿表现出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为正常。  (4)视物行为观察。通过观察和询问家长,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表现,如3月龄时不与家人对视、对外界反应差,6月龄时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  (5)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6月龄时)。  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8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问询家长,婴儿是否已于6月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龄时为婴儿提供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  红光反射检查:评估瞳孔区视轴上是否存在混浊或占位性病变。采用直接检眼镜,在半暗室内,检查距离约50cm,检眼镜屈光度调至0,照射光斑调至大光斑。在婴儿清醒状态,将光斑同时照射双眼,观察双眼瞳孔区的红色反光。正常应为双眼对称一致的明亮红色反光。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为异常。  眼位检查:筛查婴儿是否存在斜视。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睛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检查双眼角膜反光点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双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评估儿童双眼视力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别遮挡儿童双眼,观察儿童行为反应是否一致。双眼视力对称的儿童,分别遮挡双眼时的反应等同;若一眼对遮挡明显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双眼视力差距较大。  (6)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包括婴儿双眼球大小不一致、结膜充血、眼部有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混浊或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或不圆或双侧不对称、瞳孔区发白、眼球震颤;②瞬目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③红球试验检查结果异常;④视物行为异常;⑤红光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⑥眼位检查偏斜;⑦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  3.幼儿期(18、24、30、36月龄)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婴儿期。增加眼睑有无红肿或肿物,眼睑有无内、外翻,是否倒睫。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婴儿期。询问家长时增加以下内容,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避让障碍物是否迟缓,暗处行走是否困难,有无视物明显歪头或视物过近,有无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行为表现。  (3)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24、36月龄时)。  24、3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告知家长应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幼儿是否已于24、36月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4、36月龄时分别为幼儿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方法同婴儿期。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方法同婴儿期。  屈光筛查:采用屈光筛查仪,开展眼球屈光度筛查,了解幼儿眼球屈光状态,监测远视储备量,早期发现远视、近视、散光、屈光参差、远视储备量不足和弱视等危险因素。若屈光筛查结果异常,但低于高度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转诊指征,应半年后再次复查。  (4)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眼睑内翻或外翻、倒睫等,其他症状同婴儿期;②视物行为异常;③眼位检查偏斜;④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  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24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龄时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4.学龄前儿童(4、5、6岁)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幼儿期。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幼儿期。  (3)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查时,检测距离5米,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遮挡一眼,勿压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上一行即可记录为儿童的视力。以儿童单眼裸眼视力值作为判断视力是否异常的标准。4岁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8(0.6)以上,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9(0.8)以上。  (4)眼位检查、屈光筛查。  4、5、6岁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每年应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儿童是否已于4、5、6岁时接受过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4、5、6岁时为儿童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屈光筛查,方法同幼儿期。  (5)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②视物行为异常;③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④眼位检查偏斜;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4岁。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5岁、6岁。屈光不正:散光>1.50D,远视>+3.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4、5、6岁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5.检查结果异常提示  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结果异常,提示儿童可能存在眼病或引起严重眼病的风险,可能存在远视储备量不足。  (1)眼外观检查异常。若眼睑有缺损,提示为可疑眼睑畸形;上睑下垂,提示可疑动眼神经或提上睑肌先天发育异常或外伤导致;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提示可疑为结膜炎、泪囊炎;角膜混浊,提示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等,可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等;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提示可疑为先天眼部结构畸形;瞳孔区发白,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等;巩膜黄染提示可疑为黄疸;眼球震颤提示可疑视力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提示可能存在眼睑炎症、霰粒肿或麦粒肿;倒睫提示可能存在眼睑内翻。  (2)存在眼病高危因素。提示存在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  (3)光照反应异常。对光照无反应,提示可疑视力异常或失明。  (4)瞬目反射检查异常。婴儿不会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提示可疑近距离视力异常。  (5)红球试验异常。婴儿不能追随及注视红球,提示可疑视力异常。  (6)视物行为异常。提示可能视力或眼位异常。  (7)红光反射检查异常。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  (8)眼位检查异常。提示可能存在斜视,有可能导致弱视。  (9)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参差、弱视等。  (10)屈光筛查异常。①若可疑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配戴眼镜矫正。②若等效球镜度数  (11)视力检查异常。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者为视力低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不正、斜视、弱视、白内障、青光眼及其他眼病。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1~表5),逐步形成儿童眼健康档案。综合分析未见异常的,告知家长后续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发现异常的,指导家长及时带儿童转诊。  (三)健康指导。  每次完成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后,应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健康指导要点详见附件4。  (四)转诊服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尚未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的儿童,以及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附件3表2~表5)及转诊单(见附件5),指导家长及时转诊。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另一联由儿童家长交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以下接诊服务。  (1)对尚未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的儿童,依据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等不同年龄段要求,提供相应检查服务。  6月龄时,提供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3。  24、36月龄时,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根据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4。  4、5、6岁时,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5。  (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异常的儿童,以及在本机构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结合实际,至少开展以下儿童常见眼病诊断、治疗、干预服务。必要时应根据病情及时转诊至上级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诊治。  ①对于眼外观检查异常的患儿,需进一步复查。  对确诊为结膜炎、泪囊炎、眼睑炎症、霰粒肿及麦粒肿等的患儿,应及时控制,防止炎症扩散,促进炎症消退。  对眼部有大量脓性分泌物的情况,考虑可能为化脓性结膜炎,需尽快确诊,及时有效治疗。  对眼外观其他异常,如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眼部结构畸形、黄疸及严重倒睫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②对于存在眼部疾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再次排查可能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有条件的机构应进一步检查。对于出生体重<20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告知家长及时转诊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眼底病变筛查,排除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眼底筛查服务,对已经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的患儿,应告知家长转诊到具备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及时干预和治疗,并定期随访复查,观察视网膜发育情况至视网膜发育成熟。  ③对于瞳孔区发白、光照反应、瞬目反射和红球试验异常及视物行为异常的儿童,进行红光反射检查,检查瞳孔区视轴上的混浊和眼底病变情况。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裂隙灯及眼底检查,进一步确诊。  ④对于眼位检查异常儿童,提示可疑为斜视,应进行专业验光、眼底检查等明确斜视类型,结合斜视类型确定治疗方案。需要手术治疗的斜视类型应将患儿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眼科诊治。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⑤对于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的儿童,可能由于双眼视力不一样导致,提示可疑为屈光参差、弱视或其他眼病,需要进一步诊疗或及时转诊。  ⑥对于视力检查和屈光筛查异常的儿童,进行以下检查。  1)视力检查:对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再次进行视力检查,并结合实际开展专业眼科检查。  2)屈光筛查:对所有儿童再次开展屈光筛查,监测远视储备量情况,排查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  3)散瞳验光:对复查后仍可疑屈光不正或视力低常的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得出准确屈光度。确定是否远视储备量不足,是否存在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再根据视力、眼位和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配戴眼镜矫正。  对于远视储备量不足儿童,告知家长存在发生近视的可能性,应定期接受检查,改变不良用眼习惯和行为。  对于经散瞳验光、结合眼科检查确诊为弱视的患儿,消除屈光不正、屈光参差、斜视、先天性白内障、重度上睑下垂等危险因素,并根据儿童年龄、视力、依从性等情况,通过遮盖和压抑优势眼及视觉训练来促使弱视眼视力提升。弱视治疗过程中应定期随诊,根据检查结果及依从性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回执单(见附件6),记录本机构开展的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以及复查、诊断结果或进一步转诊信息,将其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3.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进一步开展眼病及视力异常的诊断、治疗和干预服务。及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五)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和接诊服务时,应记录相应内容,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及时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地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儿童眼健康电子档案,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诊疗机构,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互联共享,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  四、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  (一)各地要加大力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能力建设,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充实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从事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应为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复查、相应诊疗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和1间检查室。至少有一名经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技术培训并合格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总人数,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符合要求的从事儿童眼保健服务的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结合实际扩展相关服务项目,增加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服务职能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宣传动员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2.结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同步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登记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  3.对检查结果异常和远视储备量不足的儿童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及时转诊,并跟踪随访。  4.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眼健康基本情况,及时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查人数、7岁以下(0~6岁)儿童人数等数据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汇总(见附件8)。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儿童提供专项检查和复查。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应的诊疗服务职责。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斜视(非手术类)、弱视矫治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和转诊机制,推进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儿童眼健康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人力支持,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5.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逐级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三)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加强自身眼保健科能力建设,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承担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推广、质量控制、健康宣教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提供儿童眼病诊断、治疗、干预等服务。  3.将患病儿童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会同辖区妇幼保健机构针对基层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及覆盖率。要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员培训,确保由接受过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相关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互联共享,尽快实现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电子化、信息化。  七、工作指标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其中,“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三)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转诊人次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次数×100%。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  (五)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建立眼健康档案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八、名词解释  (一)视力:即视觉分辨力,是眼睛所能够分辨的外界两个物点间最小距离的能力。视力是随着屈光系统和视网膜发育逐渐发育成熟的,0~6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新生儿出生仅有光感,1岁视力一般可达0.2,2岁视力一般可达0.4以上,3岁视力一般可达0.5以上,4岁视力一般可达0.6以上,5岁及以上视力一般可达0.8以上。  (二)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三)正视化过程:儿童眼球和视力是逐步发育成熟的,新生儿出生时,眼睛发育未成熟,处于远视状态,随着生长发育,眼球逐渐增长,眼远视屈光度数逐渐趋向正视,称之为“正视化过程”。3岁前生理屈光度为+3.00D,4~5岁生理屈光度为+1.50D~+2.00D,6~7岁生理屈光度为+1.00D~+1.50D。  (四)远视储备量:新生儿的眼球较小,眼轴较短,此时双眼处于远视状态,这是生理性远视,称之为“远视储备量”。随着儿童生长发育,眼球逐渐长大,眼轴逐渐变长,远视度数逐渐降低而趋于正视。远视储备量不足指裸眼视力正常,散瞳验光后屈光状态虽未达到近视标准但远视度数低于相应年龄段生理值范围。如4~5岁的儿童生理屈光度为150~200度远视,则有150~200度的远视储备量,如果此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屈光度只有50度远视,意味着其远视储备量消耗过多,有可能较早出现近视。  (五)屈光度:人眼对光线的曲折能力,就是眼睛的屈光度,一般用“D”表示。  (六)屈光不正:当眼处于非调节状态(静息状态)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眼的屈光系统后,不能在视网膜黄斑中心凹聚焦,因此无法产生清晰的成像,称为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和屈光参差等。  (七)斜视:是指一眼注视时,另一眼视轴偏离的异常眼位。斜视是与视觉发育、解剖发育、双眼视觉功能和眼球运动功能密切相关的一组疾病。斜视患病率约为3%,其中出生后6个月内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约为1%~2%,人群中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为0.1%。斜视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弱视及双眼单视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八)弱视: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正常儿童,且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称为弱视。分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斜视性弱视、形觉剥夺性弱视等。根据普查结果确定年龄在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儿童视力正常值下限为0.7。弱视患病率较高,为1%~5%,弱视治疗成功率随着患儿年龄增加而下降,6岁之后较难矫正,应早诊断早治疗。  附件1-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  附件2-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项目  附件3-儿童眼健康档案  附件4-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健康指导要点  附件5-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转诊单  附件6-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回执单  附件7-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基本设备  附件8-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登记表  相关链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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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解读:我省种植牙降价   今日起,我省种植牙降价了!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0/t20231016_6273777.htm[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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